日前,生產空氣凈化器的天弘公司攤上了一件冤枉事。明明自己是按照客戶的要求生產了一款樣機,沒想到卻被其他公司以侵犯知識產權告上法庭。當公司再回頭找客戶說理時,卻發現自己已被拉黑。好在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明察秋毫,最終還天弘公司一個公道?;剡^頭想想,天弘公司才知道自己落入了別人精心布置的局。對方通過“陷阱取證”的方式,謀求不義之財。那么,什么是“陷阱取證”?通過“陷阱取證”獲得的證據是否會被法院采信?當遭遇侵權行為時,權利人又應如何有效固定證據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有此案例
樣機交付,被要求賠償100多萬元
某一天,客戶找到天弘公司想定制一款空氣凈化器,后者按照客戶需求制作好樣機交付后,馬上被起訴侵權。將天弘公司告上法庭的是旺溢公司。
他們訴稱天弘公司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的“空氣凈化機”侵害其名為“一種桌下空氣凈化裝置”的實用新型專利權,該侵權行為給旺溢公司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請求判令天弘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100多萬元的巨額損失。
天弘公司負責人拿出了其與訂購該產品的客戶聊天記錄。記錄上面證實,公司是在客戶的再三要求下,在已經生產的產品上加以改動,從而形成了現在的樣品狀態。然而,當客戶收到這一樣品,旺溢公司馬上向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對天弘公司進行調查。天弘公司只能與客戶進行交涉,卻在還未退還定金的情況下被客戶拉黑。想來想去,天弘公司理出了此事的邏輯:這就是客戶與旺溢公司“做局”,然后惡意誘導他們改造的樣品落入旺溢公司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從而兩家分享高額侵權賠償。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審理認為,天弘公司在已生產的產品基礎上應客戶要求,改動部分技術特征生產出樣品,旺溢公司獲取證據的方式有悖常理,且客戶在未收回定金就直接拉黑對方等種種不合理因素,認定該客戶與旺溢公司存在關聯,客戶的行為實際上代表了旺溢公司的意志。
另據法院查明,除了該客戶本次要求外,此前天弘公司制造、銷售的產品均不侵權,即天弘公司本次涉嫌侵權是偶發行為。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天弘公司僅基于旺溢公司的取證行為而實施侵害知識產權行為的證據不能作為法院支持權利人訴請天弘公司侵權的證據。因此,廣州知識產權法院駁回了旺溢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旺溢公司未上訴,一審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犯意誘發型”取證不具證據效力
根據這一案例,新快報記者采訪了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著作權審判庭庭長、三級高級法官譚海華。他認為,這就是典型的“陷阱取證”。
譚海華解釋道,在知識產權案件中,取證難是普遍存在的問題,畢竟這一類侵權具有無形性、隱蔽性的特點,且侵權多發于互聯網上,傳播速度快、范圍廣,權利人更是難以及時制止侵權行為?!叭鐚@椒?、商業秘密等權利無法直觀從終端產品上察看到并予以固定,權利人即使公證購買到產品也無法直接固定侵權行為?!弊T海華說。
國家支持、鼓勵創新主體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抵制侵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這個過程中,證據的合法性和權威性往往是法院作出最終裁定的重要參考因素。因此,很多人就在證據這件事上動歪腦筋。譚海華表示,民事陷阱取證源于刑事訴訟中的誘惑偵察理論,是指在涉及財產關系糾紛的民事訴訟過程中或訴訟前,一方當事人為獲取對方的侵權證據,通過設陷誘導其實施侵權行為的方式進行取證。具體也可分為“機會提供型”和“犯意誘發型”。
“機會提供型”很好理解:即權利人為證明侵權行為,主動向被訴侵權人購買侵權物品,以便獲得證據。這種取證符合正常商業邏輯,并無不正當性。
相反,“犯意誘發型”就復雜一點:侵權人原本未從事相關侵權行為,而由于權利人或者第三人的誘導,導致侵權人偶發性地實施了侵權行為?!袄绫桓嬖句N售的產品并不侵害權利人的專利權,但權利人誘導被告對其原本銷售產品的部分技術特征加以修改,使得修改后的產品落入權利人的專利權保護范圍,盡管權利人對被告向其銷售修改后的產品進行公證取證,但僅基于‘權利人誘發’產生的行為則應排除在侵權行為之外,由此取得的證據不具有證據效力?!弊T海華說道。
譚海華認為,旺溢公司誘導他人做出侵權行為后起訴,并非誠實信用和諧有序的經營之道,損人利己,并不可取。該公司“陷阱取證”濫用訴權的行為也被予以否定性評價,旨在維護正當權利人和其他市場參與主體的利益,引導知識產權維權回歸理性軌道。
敲重點
遭遇侵權,你可以這樣處理
首先,及時保存證據,包括侵權物品、聊天記錄、照片等
其次,若無法買到被侵權產品,可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
在知識產權案件里,如果遭遇侵權行為時,權利人應如何有效固定證據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譚海華建議,權利人在發現侵權行為后,要及時保存證據,包括侵權物品、聊天記錄、照片、視頻、音頻、電子郵件等。如果被訴侵權產品是在市場能正常流通,權利人可作為普通消費者身份購買取證。若無法在市場上通過正常渠道購買到被訴侵權產品,則可以考慮向法院提出證據保全的申請,由法院協助調取相關證據。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條規定:權利人為發現或者證明知識產權侵權行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普通購買者的名義向被訴侵權人購買侵權物品所取得的實物、票據等可以作為起訴被訴侵權人侵權的證據。被訴侵權人基于他人行為而實施侵害知識產權行為所形成的證據,可以作為權利人起訴其侵權的證據,但被訴侵權人僅基于權利人的取證行為而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除外。(來源 金羊網-新快報 新快報記者 楊喜茵 高京 通訊員 林奕濠 編輯:鄔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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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控價、品牌維權,第三方律師打假機構
品牌廠商發現侵權,法院起訴索賠時,一般會外包給知識產權律師平臺(品牌打假機構)公司,尤其承擔全部費用(律師費,車費,公證費等所有費用),采用法院判決侵權賠償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標權利人,自己沒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權賠償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