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4日,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稱某便利店銷售假冒某注冊商標的白酒。執法人員立即進行現場檢查,在貨架及店內倉庫發現涉案白酒228瓶。經注冊商標權利人的委托代理人對涉案白酒的商標、包裝、裝潢和防偽特征等進行辨認,涉案白酒屬于侵權產品。該店未提供供貨商的經營資質、采購票據、產品檢驗報告及商標權利人授權許可等證明材料,執法人員對涉案白酒依法扣押。調查期間,本案采取行刑銜接、異地協查和線索移送等方式,對涉案白酒進行追蹤溯源。經查證,涉案白酒及外箱上均標有他人注冊商標,并將商標權利人標為生產廠家,該便利店共采購涉案白酒3次,合計360瓶,未索證索票,不能提供涉案白酒的合法來源證明。涉案貨值為5400元,已銷售132瓶,獲利990元。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該便利店作出警告、沒收侵權白酒、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
【以案說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違反上述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
【案件警示】
雖然某些銷售商并非侵權行為的始作俑者,沒有直接生產侵權產品,但銷售侵權產品也屬于商標侵權行為。銷售商應增強警覺、擦亮雙眼,不可盲目追求高利潤,輕信低價貨源,應加大進貨查驗義務,對貨源背景進行調查,確保產品出自正品廠家。在此警示銷售商從正規渠道采購產品,注意留存有供貨單位合法簽章的供貨清單、貨款收據或發票、供銷合同等,最好能精確到產品的特定批次。否則一旦構成侵權行為,不僅會對經營聲譽造成影響,還將面臨被沒收產品、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等經濟處罰,嚴重者甚至將依法承擔刑事責任。(來源 大眾報業·大眾日報客戶端 記者 從春龍 通訊員 謝明潔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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