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原告B公司在2017年9月11日公證取證被訴侵權產品后,直至2020年8月14日才在原審法院完成網上立案。B公司提起的訴訟雖未超過三年訴訟時效期間,但是其取證行為與起訴行為之間間隔將近三年,并且沒有給出合理解釋為何時時隔近三年才提起訴訟。
因此,法院在判決中雖然認可B公司的起訴未超過訴訟時效,但是法院又指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袷略V訟是權利人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途徑,但權利人實施民事訴訟行為、啟動民事訴訟程序,亦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br />
“B公司完成公證取證后本可及時告知A通訊店涉嫌侵權并與后者協商處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以尋求救濟,但其在公證取證后時隔近三年才提起針對A通訊店的侵權訴訟,加之A通訊店僅是個體工商戶,在侵權風險防范意識、證據保存意識、證據保存條件、證據收集能力、訴訟對抗能力等方面都無法與B公司等量齊觀,故客觀上可能導致A通訊店無法及時、有效提出相應的抗辯證據,進而無法與B公司在訴訟程序中展開實質性的對抗。因此,B公司在本案中怠于起訴的行為,難謂符合民事訴訟法所倡導的誠信原則?!?br />
從上述案件可知,原告自2017年即完成了對被告侵權行為的取證行為,但是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直至三年訴訟時效即將屆滿的2020年才對被告提起訴訟。雖然根據法律規定,原告仍然具有起訴的權利,被告沒有獲得抗辯權,但是,法院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認為原告在案件中怠于起訴的行為不符合誠信原則。
啟示
雖然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限屬于意思自治的范疇,于何時提起訴訟由權利人自行決定,但是,訴訟時效的目的旨在督促權利人行使權利,從而達到盡快穩定社會關系的目的。根據民法理論,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
在訴訟實務中,我們建議客戶在完成侵權行為取證后,在合理時間內對侵權人提起訴訟。除非有合理的解釋和理由,對過晚提起訴訟的權利人,法院可能會考慮其誠信問題。(來源: 康信知識產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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