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城法院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吳某某為非法營利,通過向回收的茅臺、五糧液、舍得酒空瓶內灌裝其他白酒,再用回收的配套包裝盒包裝的方式,假冒上述品牌名酒對外銷售。被告人李某明知從被告人吳某某處購進的茅臺酒為假冒注冊商標白酒,仍然對外銷售給他人,銷售金額590200元,非法獲利309700元。
裁判結果:
寬城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241500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李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進行銷售,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對被告人吳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對被告人李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典型意義:
注冊商標承載著企業的信譽、商品的聲譽和無形的商業價值。侵害注冊商標權的行為,不僅關乎商標權利人自身的權益,也關乎市場管理秩序及市場主體公平競爭環境。本案通過司法裁判,對銷售假冒知名品牌白酒謀取不法利益的犯罪分子判處有期徒刑,并課以數額較大的罰金刑,嚴厲打擊了嚴重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有力維護了正常市場秩序與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來源:金臺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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