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某某通公司經授權取得《新標準英語》中小學系列教材的著作權及鄰接權。原告在被告姚某某的網店購買了一臺平板電腦。打開該平板電腦,連接網絡后,將原告的《新標準英語》中小學系列教材放置在該平板電腦的智慧眼下方,可以播放上述教材內容。原告主張該平板電腦生產商未經原告許可,將原告的涉案書籍上傳到網絡服務器,使公眾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取涉案書籍的音頻及文字內容。被告作為侵權平板電腦的銷售者,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侵犯了原告涉案書籍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裁判結果: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主張的權利作品《新標準英語》中小學系列教材,以圖文結合的方式,對英語教學內容進行了個性化的選擇和安排,具有獨創性,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涉案平板電腦連網后,根據操作提示,依次將《新標準英語》中小學系列教材放置在平板電腦智慧眼的下方,平板電腦中相應出現“K12英語-外研一年級起-一年級上冊”等字樣,以及一年級至六年級上下冊的相應內容及音頻。經對比,平板電腦出現的上述內容及音頻與原告涉案書籍對應的內容基本一致。被告作為案涉平板電腦的銷售者,明知涉案平板電腦存有中小學系列教材的內容仍進行銷售,侵犯了原告文字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00元。
典型意義:
隨著科技的發展,書本的著作權已不再局限于復印、印刷、發行等傳統紙質有形的方式,而是利用信息化、數字化技術,將傳統的文字、圖片轉化為音頻、視頻,內置于學習機、平板電腦、點讀筆等設備內,或通過網絡連接服務器,再利用上述設備進行播放。本案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向公眾提供原告享有著作權的作品音頻內容,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學習機、平板電腦、點讀筆的生產者、消費者,必須提高對其提供的學習工具內存資源合法性的審查注意義務,在提供學習資源的鏈接及內容時,要嚴格審查是否有相關權利人的授權,為購買者提供合法正版資源。(來源:東莞市第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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